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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印章事关大法治,多家法院援引一部并不存在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6-05-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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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京报》报道,2019年以来,全国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或更换公告中,援引根本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或“《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
这两部名称看似规范,实则从未出台、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件能被援引数年,表面看是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其根本在于立法的碎片化、零散化以及管理的不规范性。立足合法合规用章需求,现将我国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梳理如下。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印章领域最基础、沿用最久的全国性规则,规范刻制经营、备案管理、治安监管,明确公章刻制备案要求,是实体印章治安管理的核心依据。
是由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于1951年8月15日发布实施,并于2024年12月6日经国务院修订的一份规则,旨在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
该规则管理铸造厂、制版社、印刷局、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等经营者,规定其登记备案程序、公章刻制备案要求,并对伪造、私自定制非法物品等行为设定报告和处罚措施。
最新修订信息:(部分)
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核验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采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应当在刻制公章后1日内,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等基本信息及印模、刻制公章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并应当向备案的公章刻制经营者免费提供或者协助其安装公章刻制信息备案系统软件。”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作为印章管理顶层行政法规,明确了印章规格、制发、启用、注销、管理责任。
明确授权公安部制定具体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覆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主体,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有关条例:(部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条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2025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文件,该文件是为了加强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应用,服务政务活动和经济社会数字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
是电子印章领域专门顶层规范,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法律效力等同,规范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跨地区、跨部门互认,填补电子印章统一监管空白。
有关条例:(部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第二十三条 电子签章验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特别说明,2002年,公安部发布《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此后,这一草案便被长期搁置,并未正式发布实施。
2018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9年,《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原则通过,已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
但这次立法尝试同样未能落地。直至今日,我国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规则,依然是1951年发布、2024 年经国务院修订后施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不同主体的印章管理规范散落在国务院、公安部、最高法等不同部门、不同年份发布的多份文件里,形成了“碎片化、多主体”的管理格局。
一位曾担任公安部印章专家、有着四十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表示,应当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从根源上消除“伪法条”的传播土壤。他解释,现行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已经沿用70多年,与目前的商事活动和数字化治理需求不符。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后,
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配套实施细则,现行分散的实体印章管理规则与电子印章管理间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同样需要全国性的顶层立法设计予以完善。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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